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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 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
(一)经商公安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,废止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、公安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、公安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)、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(试行)》(教育部、公安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6号)。
(二)废止2002年12月31日教育部发布的《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15号)。
二、 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
(一)将《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25号)第十条修改为:“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,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,年龄不超过70岁。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。”
(二)将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26号)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独立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,年龄不超过70岁,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优先推荐,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任。”
(三)将《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11号)第四条修改为:“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。”
删除第三章。
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“(一)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”。
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“立项核准”。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发布时间:2016-08-03 08:24 作者:系统管理员 来源: 浏览次数:
一、 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
(一)经商公安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同意,废止1999年8月24日教育部、公安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 管理规定》(教育部、公安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)、《自费出国留学中介服务管理规定实施细则(试行)》(教育部、公安部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6号)。
(二)废止2002年12月31日教育部发布的《高等学校境外办学暂行管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15号)。
二、 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
(一)将《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》(教育部令第25号)第十条修改为:“民办高校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,具有10年以上从事高等教育管理经历,年龄不超过70岁。校长任期原则上为4年。”
(二)将《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26号)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:“独立学院院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,年龄不超过70岁,由参与举办独立学院的普通高等学校优先推荐,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聘任。”
(三)将《中小学教材编写审定管理暂行办法》(教育部令第11号)第四条修改为:“完成编写的教材须经教材审定机构审定后才能在中小学使用。”
删除第三章。
删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“(一)通过教育行政部门核准立项”。
删除第三十二条中的“立项核准”。
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